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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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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之权利保障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3-05-02 14:33 点击:
   因生育关系,母亲与孩子的关系,本身无需鉴定。女方提出鉴定的目的在于确认孩子的父亲的身份,一般是为了维护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给孩子一个正名。而提出鉴定的要求。其主要类型包括:其一,女性为了解除丈夫对自己忠贞的猜忌,主动提出作亲子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孩子的无辜。其二,女性有婚外性行为而出生的孩子,为了孩子的抚养费或继承权,而要求男方配合做作予鉴定。其三,女性同时与几位男性有过亲密关系,怀孕后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为确定孩子的身份而要求作亲子鉴定。
  身份权是因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是个人获得社会承认的根基。《儿童权利公约》首次确认了未成年人身份权的保护,其中知其父母是谁是一项重要内容,对非婚生未成年人尤为主要。《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  …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享有受其父母照顾的权利。这种身份权的确定,可以增强一个人的归属感、责任感以及对其生活原初环境的认同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咸长有利。1961年《减少无国籍公约》规定:儿童在其出生时应获得一个姓名和国籍以及知道生父母的权利。这种身份权,在未成年人得了某种疾病(如白血病)需要来自血亲的援助时,尤为必要。亲子鉴定是确认未成年人身份最有效的手段,当女方提出鉴定要求时,出于对未成年人身份权利的保障,应当得到支持。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有权享有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除衣食住之外。还包括基本的教育费用和参加基本的文化娱乐生活的保障,才能“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水平,是国家责任,但首先是父母的责任。《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儿童权利公约》已经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在抚育子女方面具有等同义务。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但是对单亲家庭来说,未成年人常常得不到父方的照料。例如。在美国25%的未成年人为非婚生子女,3000的未成年人生活在离婚或分居的冢庭,有一半未成年人生活在以女性为主的家庭中。北京市崇文区妇联的一项关于单亲家庭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单亲家庭中。90%以上为母亲与子女同住。许多单亲母亲承受着婚姻不幸带来的经济贫困、住房困难、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以及下岗失业等社会压力。这些家庭常常陷入贫困状态,未成年人需要得到父方的支持。而面对父方否定子女是其亲生,推卸抚养义务或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时。亲子鉴定成为维护未成年人经济权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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