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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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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不应是“出生证”门槛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3-06-03 15:42 点击: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6月3日讯,超过一年办“出生证”需亲子鉴定。这给那些采取非自然受孕的父母,或一方出轨的父母出了一道难题。更重要的是,非亲子关系在隐私上和伦理上都属于“不能公开的秘密”。

据报道,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按照该规定,新生儿出生超过一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准备材料中多了“亲子鉴定”一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样的规定实在令人费解,在法律上和伦理上都值得商榷。

亲子鉴定在实践中,分为民事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前者说的是依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申请鉴定亲子关系,后者主要是针对刑侦领域中发生的“不经鉴定就无法做出结论”的案件。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会尽量减少亲子鉴定的适用,一方面是出于对当事人隐私考虑,另一方面也因为涉及伦理问题而格外谨慎,后者往往不是单纯法律可以解决的事情。


而且,该规定给那些采取非自然受孕的父母,或一方出轨的父母出了一道难题:新生儿可能与落户一方并无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他们的出生证明怎么办?更重要的是,这种非亲子关系在隐私上和伦理上都属于“不能公开的秘密”。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并不排斥这种“婚生子女”,也不以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的依据。所以,浙江省的这个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属无效。

在民事领域,基于公民自己的意愿,是提起亲子鉴定的前提。我国公民申请做亲子鉴定过程中,申请人并不需要向鉴定方出示任何身份证件,这也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和伦理方面的考虑。

强制性将亲子鉴定结果,作为出生证的“门槛”,显然与隐私权的保护背道而驰。同时,除司法鉴定以外的亲子鉴定属于公民自己决定权的范围,公权力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对此进行干涉。

说到底,“被鉴定”作为出生证的“门槛”代价太大,隐患太多。让老百姓既要花钱,又要忍受侵权的风险,实在不是服务型政府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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