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出生的女孩洋洋,父母离婚时,母亲要求与父亲共有住房归她和洋洋所有,而父亲却提出,前提必须是洋洋为自己亲生。后经鉴定,洋洋确系其亲生,父亲才同意母亲的要求。现父母已离婚,洋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父亲房屋的份额归其所有。日前,西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洋洋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洋洋的父亲陈先生与母亲刘女士登记结婚。2003年,夫妻俩以陈先生的名义购置了大统路某号一套住房,并登记陈先生为权利人。2010年3月,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住房给刘女士和女儿洋洋居住,前提是洋洋是刘女士的亲生女儿。后经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小洋洋是陈先生与刘女士的亲生女儿。然而,陈先生未办理房屋权利移转手续。今年7月,陈先生欲将房屋出售。刘女士遂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异议登记。
法院认为, 这套住房系陈先生、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刘女士离婚时,签订协议的实质为离婚双方对女儿洋洋进行财产赠与。现陈先生在亲子鉴定后不履行相关义务,有违诚信原则。为此,法院判决陈先生协助洋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洋洋增加为该房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