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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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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做亲子鉴定 男子获精神赔偿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3-08-28 15:16 点击:
   妻子陈丽婚前受孕,婚后产下一子,丈夫张明强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夫妻关系恶化并协议离婚。孩子到底是谁的?为讨个说法,张明强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
  2010年初,张明强与陈丽通过父母代为相亲相互认识,并于2010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当晚,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3月1日,陈丽即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此后,双方因是否生育小孩发生分歧,陈丽遂回娘家居住。
  分居期间,张明强多次前往陈丽家要求看望,均遭陈丽及家人拒绝。2011年10月9日,张明强得知陈丽产下一子后到医院查看陈丽的生产病历,病历中记载陈丽怀孕38+3周剖宫产,于2011年9月29日足月产下一子,且陈丽末次月经是2011年1月3日,停经40天自检尿HCG阳性。张明强由此推断陈丽系婚前受孕,其所生孩子也并非自己亲生。得知真相后的张明强非常愤怒,多次去陈丽家质问,并到陈丽工作单位反映情况,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2011年10月28日,陈丽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明强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陈丽所生之子随其生活,抚养费由陈丽自行承担。但本次诉讼未对陈丽所生之子是否为张明强亲生子女作出认定。
  张明强认为,如果不对陈丽所生之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作出认定,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自己以后将丧失生育小孩的资格,这无异于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利。对此,张明强表示自己及家人都承担了极大精神痛苦。于是,张明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陈丽所生之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陈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年8月22日,离婚之后的张明强与陈丽第二次站在了法庭上。
  庭审过程中,张明强向法庭举示了陈丽在结婚前可能怀孕的时间、入住某酒店的证据,双方婚后同居至分娩期间的时间不足以产下足月胎儿的证据以及陈丽发送的其所产之子与张明强没有血缘关系的短信,并一再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自己与陈丽所产之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然而,陈丽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日前,西安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陈丽所生之子与张明强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陈丽赔偿张明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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