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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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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做亲子鉴定 男方诉诸法院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4-05-24 23:56 点击:
  疑子非亲生,丈夫以妻子对其不忠为由诉诸法院,并要求做亲子鉴定。12月2日,西安法院受理了这起匪夷所思的离婚案件。
 
  陈某和刘某均是西安人,2006年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两人相识,陈某对刘某一见倾心,立即对她发动了爱情攻势。经过不懈的努力,陈某最终得偿所愿,于2008年1月与刘某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
 
  新婚之初,陈某对刘某百依百顺,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尤其是2008年12月,刘某诞下一子小亮(化名)后,陈某对妻子更是百般呵护。但随着儿子慢慢长大,陈某越来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就连外人也在旁指指点点。陈某怀疑妻子趁自己出外务工红杏出墙,这样的疑虑每天困扰着陈某,最终他按耐不住和刘某摊牌,要求做亲子鉴定。回想陈某婚前婚初对自己的百般呵护,巨大的落差让刘某感觉自己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坚决不同意陈某的请求。自此两人的感情一落千丈,刘某认为丈夫是无理取闹,陈某认为妻子是做贼心虚。最终陈某以妻子不忠为由于2013年12月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结合这一案件,其一,婚生子小亮刚刚5岁年龄尚幼,且刘某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其二,陈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有婚外情,纯属个人猜测,且婚生子小亮从孕育到分娩均处于婚姻期内。
 
  据此,法院对陈某提出的亲子鉴定不予准许。鉴于陈某与刘某感情基础深厚,发生矛盾只是因为彼此不信任,只要加强沟通交流,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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