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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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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子推定的否认制度规定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3-06-06 16:20 点击:
   关于亲子推定的否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规定,从而使我国亲子法的有关法律内容趋于更加完善。
   (一)否认的理由。(1)否认权人在子女出生前的第300天到第180天之间不可能与子女的母亲有性关系。配偶因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实际地与该方分居的期间,或根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分居的期间,被视为彼此之间无性关系,对此不得提出相反的证据。(2)在特定情形下否认权人绝对不可能是子女的父亲,也就是说通过可靠的医学方法证明被推定的父亲不可能是子女的父亲的。(3)有其它事实证明被推定的父亲不是子女的父亲的。
    (二)否认权人的范围。有权提出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只能是通过适用立法规范被赋予了父亲身份的人,其他人(包括母亲及子女)都无权提出否认之诉,如杏认权人明确表示要行使否认权。但在时效期间届满前丧失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在该时效期间届满前可代其提出否认之诉。如否认权人已经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而在诉讼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此诉讼,其他继承人或代理人不得代为提起该否认之诉。
   (三)提出否认之诉的限制。如果能证明子女是经母亲的丈夫书面同意以人工授精怀孕时,该丈夫无权提出否认之诉f此种限制也应适用于同居男女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情形)。如果被推定的父亲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行使否认权理由的情形后,明确表示放弃否认权的,其无权提出否认之诉。
   (四)行使否认权的时效期间和程序。被推定的父亲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否认理由之时起1年内只能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这样既可以兼顾立法的一致性,又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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