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和张虎同居过一段时间,并生有一子,后来两人分手,刘丽认为张虎从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而且张虎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拒绝做
亲子鉴定。刘丽起诉要求判令张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近日,西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张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为止。
刘丽诉称,她和张虎于2002年相识成为男女朋友,一直长期同居。同居期间刘丽于2004年6月20日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刘丽抚养,张虎对母子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刘丽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张虎从今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被告张虎辩称,2003年他和刘丽同居了两个月,孩子是不是他的自己也不知道,他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于2003年同居,刘丽于2004年6月20日生育双方之子,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自出生后随刘丽共同生活至今,现就读于小学。
西安法院认为,从庭审情况看,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孩子是不是张虎、刘丽同居所生。张虎不否认2003年与刘丽同居,却不同意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刘丽证实双方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张虎在不能举出反证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符合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
法院考虑到孩子长时间随刘丽共同生活的情况,故仍由刘丽抚养为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张虎的负担能力,法院综合确定张虎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判决孩子由刘丽抚养,自2012年10月起,张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