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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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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称孩子非亲生 男子要做亲子鉴定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3-09-29 15:06 点击:
“我们从2005年开始就分居了,感情已完全破裂。”张春花说,小明是自己在打工期间遭强暴所生的,并非与丈夫的婚生子,因此自己要求独立抚养他,“若曾强不信,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但曾强拒绝了亲子鉴定
 
今年,张春花与曾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张春花一纸诉状,将曾强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小明由她抚养。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曾强夫妇已结婚16年,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娟,5年后张春花又生育了小明。
 
法院一审判张春花与曾强离婚,小娟在年满18周岁前由张春花与曾强共同抚养,并随曾强一起生活,所需抚育费用由曾强负担,小明由张春花抚养,所需抚育费用由张春花负担。
 
曾强不服此判决并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抚养小明,并要张春花赔偿精神损失17.5万元。他称,婚后为了生活,他到外务工,张春花生男孩后,直至2005年一家人和睦相处。2005年8月,自己打工受伤。张春花在他治病期间携带儿女外出不回。
 
“我一边治病一边四处寻找他们,几年杳无音信,精神都崩溃了。最气愤的是妻子在起诉时称在外打工期间怀孕。”曾强要求法院判决张春花赔偿他的精神损失17.5万元,理由是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孩子,给他造成了很大精神损害。同时,曾强要求抚养小明。
 
西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曾强和张春花离婚案中,曾强要求张春花赔偿17.5万元,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春花存在与他人同居生下小明的事实,故他要求赔偿,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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